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公司董事會決策及經理層經營管理作用,建立有效的經理層成員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公司經營目標和重點工作任務的全面實現,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大力度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發〔2021〕7號)、《關于印發<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推進經理層成員契約化管理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兵裝黨〔2020〕2號)、《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兵裝人〔2021〕56號)及《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理層成員,是指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會計師。
第三條 薪酬管理原則
(一)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薪酬水平與業績考核結果、崗位職責緊密掛鉤;
(二)年度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確保公司主營業務和經營業績持續增長,促進公司有質量、有效益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公司黨委會
公司黨委會為經理層成員薪酬把關定向、前置審查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對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控制;
(二)聽取、研究討論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事項。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為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決策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制度。
(二)監控、指導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制度的運行;
(三)審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運行中的重大或突發變化事項;
(四)審定經理層成員薪酬。
第六條 公司監事會
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情況納入監事會監督檢查范圍,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必要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七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議事機構,其職責為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董事會辦公室
董事會辦公室為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牽頭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開展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方面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為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修訂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經理層成員薪酬調研工作;
(三)執行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制度,負責其薪酬核算、發放及調整。
第三章 薪酬結構及標準
第十條 薪酬結構
經理層成員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專項獎勵、超額利潤分享、中長期激勵等構成。
第十一條 薪酬標準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據經理層成員崗位的相對價值、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工作經驗、任職能力等因素確定。
經理層正職(總經理)基本年薪=董事長、黨委書記基本年薪
經理層副職(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基本年薪=董事長、黨委書記基本年薪×80%
(二)績效年薪
績效年薪是年度浮動收入,與年度業績考核結果掛鉤,體現經理層成員完成年度經營計劃和目標的情況,依據年度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和個人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績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比例為60%。
經理層人員的績效年薪按董事長績效年薪的0-1.0倍拉開差距。
經理層人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扣減全部績效年薪。
1、績效考核系數
績效考核系數為年度績效考核對應的年薪系數,績效考核系數=年度績效考核得分/100,具體如下:
年度考核得分對應考核系數 | ||
等級 | 分值區間 | 考核系數 |
A | 分數≥95分 | 1.0 |
B | 90≤分數﹤95 | 0.8 |
C | 80≤分數﹤90 | 0.6 |
D | 分數﹤80 | 0 |
2、經理層人員績效年薪
正職績效年薪=董事長績效年薪×考核系數
注:計算經理層人員績效總得分時,只計算年度績效考核得分≥80的人員,M為等級對應的考核系數,N為相應人數。
(三)任期激勵
任期激勵是任期浮動收入,與任期目標考核結果掛鉤,體現經理層成員完成任期經營計劃和目標的情況,依據任期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確定。
任期激勵以任期內個人績效年薪總和的30%為基數,結合任期績效考核系數確定。
任期激勵=任期內個人績效年薪總和×30%×任期績效考核系數
任期績效考核等級 | 績效考核系數 |
A | 1.0 |
B | 0.8 |
C | 0.5 |
D | 0 |
(四)專項獎勵、超額利潤分享、中長期激勵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年度績效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不得領取超額利潤分享、專項獎勵。
第四章 薪酬兌現
第十二條 薪酬兌現方式
基本年薪:按月按標準支付。
績效年薪:采取月度預發與年度清算制度。每月預發標準與本單位月度利潤總額預算完成情況掛鉤,完成月度累計預算的,當月績效年薪預發標準最高不超過個人月基薪的80%;未完成當月預算的,當月不得預發績效年薪。年度績效考核后根據董事會核定的績效年薪進行清算,已發績效年薪低于核定水平的,剩余部分在清算后兌現;已發績效年薪高于核定水平的,追索扣回。
任期激勵:經任期考核、審計等綜合評估無問題后一次性予以發放。
專項獎勵、超額利潤分享、中長期激勵: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 董事會根據薪酬管理辦法、經理層成員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結果,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方案,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事項。薪酬分配方案報集團公司備案后實施。
第十四條 任期屆滿后,通過離任審計、清產核資等,發現由于經理層成員任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在下一任期內形成不良資產的,將按有關規定對經理層成員任期內的考核指標進行追溯,重新核定考核結果,調整薪酬。
第十五條 經理層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生產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重大不穩定事件等,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董事會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按照集團公司對企業負責人相關考核辦法制定處理措施,決定是否解除聘用關系,扣發薪酬等事項。薪酬扣減、追索扣回適用于離職、退休經理層成員。
第十六條 經理層成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超額利潤分享、專項獎勵。經理層成員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稱職”或因個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因非個人原因離職的,根據離職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研究決定其任期激勵與績效年薪核算與兌現方式。
第十七條 經理層成員領取地方政府獎勵、兼職取酬、福利及津補貼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理層成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職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各項繳費工資基數按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理層成員的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經理層成員的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成本中列支。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材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