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決策機制,保障股東、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董事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就職責內一定事項的決策權授予總經理等被授權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董事會授權事項是指:投資項目、融資、擔保、對外捐贈、大額度資金運作、資產處置、財務管理及資金支付、組織機構、人事工作、規章制度制訂及修訂、戰略規劃、經營計劃、年度報告等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經理等相關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授權權限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的授權
(一)投資項目
1、擬訂公司年度投資預算計劃、長期股權投資及年度計劃外投資(不含小型技措),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實施。
2、批準單項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
(二)融資
擬訂公司發行債券、申請注冊各類債券發行額度、債券外的其他融資及銀行授信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三)關聯擔保
擬訂公司向關聯方提供擔保事項,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四)對外捐贈
批準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對外捐贈。
(五)資產處置
1、批準處置原值在5000萬元以下的閑置固定資產處置。
2、批準單項租金在300萬元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大額度資金支付
批準大額度資金支付。
(七)財務管理
擬訂公司年度全面預算及調整方案、公司年度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八)組織機構
擬訂公司機構的設置和調整(黨委方面除外),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九)人事工作
1、決定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及調整,年度獎金兌現方案。
2、決定公司工資總額管理。
3、提請董事會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及考核。
(十)公司制度
1、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全面預算管理、對外捐贈管理、資產處置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全面風險管理等辦法,提交公司董事會制定。
2、擬訂董事會工作制度,包括公司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各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經理工作細則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制定。
3、擬訂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十一)戰略規劃、經營計劃、年度報告等
1、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2、制定公司三年滾動計劃,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3、制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4、擬訂公司并購重組等對資本市場或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5、擬訂公司所屬單位破產、改制、兼并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6、擬訂公司風險管理體系,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授權管理
第六條 被授權人應按照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有關管理制度行使公司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總經理對授權范圍內事項,通過總經理辦公會、專題會、簽報授權方式進行決策。其中,屬于公司“三重一大”的事項應履行黨委前置程序,先召開黨委會進行研究,形成意見后通過總經理辦公會進行決策。不屬于公司“三重一大”的事項通過總經理辦公會、專題會、簽報授權方式進行決策。
如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決策程序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被授權人須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授權決策執行情況。
第八條 被授權人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或者超越授權范圍。
第九條 董事會可根據需要,對本辦法規定的授權事項及權限進行調整。
第十條 授權事項按規定決策后,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有權對被授權人的決策過程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被授權人責任
第十二條總經理等被授權人有下列行為,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被授權人在其授權范圍內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二)被授權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
(三)被授權人超越其授權范圍做出決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公司制訂《董事會主要授權事項清單》作為本辦法的附件。
本辦法的制訂和修改,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四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應與本辦法有效銜接。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沖突時,以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東安動力股份公司董事會職權及其主要授權事項清單
序號 | 決策事項 | 董事會 | 被授權人 | |
需要黨委前置 | 總經理 | |||
需要黨委前置 | 無需黨委前置 | |||
1 | 投資項目 | |||
1.1 | 年度投資預算計劃(含固定資產投資和長期股權性投資) | 決定 | 擬訂并實施 | |
1.2 | 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 | 批準單項金額>2000萬元 | 2000萬元≥批準單項金額≥100萬元 | 批準單項金額<100萬元 |
1.3 | 長期股權投資 | 決定 | 擬訂 | |
1.4 | 年度計劃外投資(不含小型技措) | 決定 | 擬訂 | |
2 | 融資 | |||
2.1 | 申請注冊各類債券發行額度 | 決定 | 擬訂 | |
2.2 | 公司發行債券 | 決定 | 擬訂 | |
2.3 | 公司除債券外的其他融資 | 決定 | 擬訂 | |
2.4 | 銀行授信 | 決定 | 擬訂 | |
3 | 擔保 | |||
3.1 | 關聯擔保 | 決定 | 擬訂 | |
4 | 對外捐贈 | |||
4.1 | 對外捐贈 | 批準>50萬元 | 50萬元≥批準≥20萬元 | 批準<20萬元 |
5 | 大額度資金支付 | |||
5.1 | 大額度資金支付 | 批準≥100萬元 | 批準<100萬元 | |
6 | 資產處置 | |||
6.1 | 資產處置。 | 批準處置原值>5000萬元 | 5000萬元≥批準處置原值≥1000萬元 | 批準原值<1000萬元 |
6.2 | 不含土地的股權(非上市) | 決定 | ||
6.3 | 土地使用權 | 決定 | ||
6.4 |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 決定 | ||
6.5 | 租入或租出資產 | 批準單項租金>300萬元 | 300萬元≥批準單項租金≥100萬元 | 批準單項租金<100萬元 |
7 | 財務管理及資金支付 | |||
7.1 | 公司年度全面預算及調整方案 | 決定 | 擬訂 | |
7.2 | 公司年度決算 | 決定 | 擬訂 | |
7.3 | 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決定 | 擬訂 | |
8 | 組織機構 | |||
8.1 | 公司機構的設置和調整(黨委方面除外) | 決定 | 擬訂 | |
9 | 人事工作 | |||
9.1 | 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及考核 | 決定 | 提請 | |
9.2 | 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及調整,年度獎金兌現方案。 | 決定 | ||
9.3 | 公司工資總額管理。 | 決定 | ||
10 | 規章制度制訂及修訂 | |||
10.1 | 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制訂 | 擬訂 | |
10.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全面預算管理、對外捐贈管理、資產處置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全面風險管理等辦法) | 制定 | 擬訂 | |
10.3 | 董事會工作制度(公司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各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經理工作細則等) | 制定 | 擬訂 | |
11 | 戰略規劃、經營計劃、年度報告等 | |||
11.1 | 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 決定 | ||
11.2 | 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 決定 | 擬訂 | |
11.3 | 公司三年滾動計劃 | 決定 | 擬訂 | |
11.4 | 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 決定 | 擬訂 | |
11.5 | 公司并購重組等對資本市場或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 決定 | 擬訂 | |
11.6 | 公司所屬單位破產、改制、兼并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 決定 | 擬訂 | |
11.7 | 風險管理體系 | 決定 | 擬訂 | |
11.8 | 公司審計專項規劃 | 決定 |
注:1、投資計劃、關聯交易等達到相關標準,還需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部分事項,董事會決策前需取得上級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