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行為,確保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公司章程》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請,由公司自行審慎判斷,并接受上交所對有關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的事后監管。
第四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披露。
第五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條 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七條 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對于不符合暫緩、豁免披露條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決定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程序,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信息披露暫緩、豁免的具體管理部門。
第八條 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內部審批流程:
(一)發生本制度所述的暫緩、豁免披露的事項時,公司各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信息告知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二)董事會辦公室對可能需要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后,提交給董事會秘書審核。
(三)經公司決定擬披露信息系暫緩、豁免披露事項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并經董事長簽字確認后,由董事會辦公室歸檔保管。
董事會秘書登記的事項一般包括:
(一)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
(二)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
(三)暫緩披露的期限;
(四)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
(五)相關內幕人士的書面保密承諾;
(六)暫緩或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等。
第九條 已辦理暫緩與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對外披露:
(一)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
(二)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相關信息,并披露此前該信息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內部登記審核等情況。
第十條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追究機制,出現因辦理暫緩、豁免業務違規,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情形,公司將按照《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中的問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附件:
1、《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登記審批表》
2、《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知情人登記表》
3、《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保密承諾函》
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
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登記審批表
□暫緩披露 □豁免披露
登記時間 | 登記人員 | ||
申請部門 | 申請人員 | ||
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 | |||
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 | |||
暫緩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報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 | □是 □否 | ||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書面承諾保密 | □是 □否 | ||
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 |||
董事會秘書審核意見 | |||
董事長審批 |
附件2:
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保密承諾函
作為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暫緩、豁免披露事項的知情人,本人聲明并承諾如下:
1、本人明確知曉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管理制度》的內容;
2、本人作為公司暫緩、豁免事項的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在暫緩、豁免披露事項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屆滿之前,本人承諾不泄露該信息,不買賣公司股票,也不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
3、本人作為公司暫緩、豁免事項的知情人,有義務在獲悉公司暫緩、豁免事項之日起,主動填寫公司《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事項知情人登記表》并向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備案;
4、如因保密不當致使公司暫緩、豁免事項泄露,本人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知情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或豁免業務事項知情人登記表
□暫緩披露 □豁免披露
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 | 登記部門 | |||||
登記時間 | 登記人 | |||||
序號 | 知情人姓名 | 證件號碼 | 知情人身份 | 知悉信息時間 | 知悉信息地點 | 知悉信息方式 |